一、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有关案件:
1、2012年1月4日下午16时许,陈玲(女,321283199208255044,江苏泰兴人)将通过微信认识的一男子(25岁左右,1米75左右)并带回北塘区禾嘉国际18号2207室,陈玲将男子带到同住的杨珊珊(女,19940430,泰安人)房间,自己回房间换衣服,后两人来到澳门豆捞吃饭。后该男子以买香烟为由离开,后一直没有回来,手机也联系不到,到晚上20时许杨珊珊回家后,发现放在床头下的4800元现金被窃。(无锡)
2、2012年2月7日,案犯通过手机“微信”认识受害人张兢文(女,19岁,徐州人),两人约定在玄武区碑亭巷孙老二碳烤生蚝店见面,后案犯以借打手机为名将张兢文的一部IPHONE4手机骗走。(南京)
3、2011年12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一案犯通过手机“微信”先后搭讪高教园区多名女大学生,后以散步、看电影、吃饭为由,将受害女学生骗至公园、停车场等处实施强暴,先后犯下6起强奸案。(浙江)
4、2011年11月,受害人周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某十字路口与“微信”好友见面时,被人从身后在其脖子上扎了一针,因其及时向周围商店营业员求助报警,无损失。
二、犯罪特点分析:
1、嫌疑人特点分析:嫌疑人已年轻男子为主;
2、受害人特点分析:多为年轻女性;
3、犯罪手段及类型分析:利用“微信”邀请受害人见面,伺机对受害人实施侵财或强奸;
4、犯罪特征:此类案件具有成本低、风险小、成功率高的特点。犯罪分子只要在一部可以上网的手机上安装“微信”软件即可通过“微信”就近寻找多个目标,通过语音或者文字交流获取受害人信任后,约至某地见面,进而伺机实施犯罪。因“微信”仍是“非实名制”聊天工具,因此无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准确身份信息,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有关案例频发,大澄网提醒市民加强防范意识,正确认识网络的虚拟性,在如今网络个人用户注册仍以“非实名制”为主的阶段,网上交友务必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以避免遭受人身、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