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某公司雇员王某在上班期间双腿不慎被钢构件压伤,造成骨折。公司立即将其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主动承担了所有医疗费用,并多次到医院看望。王某身体基本康复后,公司及时到王家协商赔偿事宜,但王某提出的60万元赔偿金让公司无法接受。
今年2月,王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不构成工伤。此后,王某以双腿后续医疗为由讨要巨额医疗费,双方遂发生矛盾。
5月6日,双方就意外伤害赔偿事宜共同请求徐霞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中,王某提出一次性赔偿36万元,双方再次进入僵局。
调解员一方面积极与公司协商赔偿额度,一方面告知王某若是不能达成共识,双方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经过调解员反复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由公司赔偿王某伤残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费用14.8万元,并对本事故作一次性了结处理;王某自愿放弃伤残鉴定,并不再寻求其它途径解决本事故;双方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纠葛。